【委 托 人】夏某某
【案件分类】离婚案件
【主办律师】刘为 律师
【案件结果】一审判决离婚
案件概述
原告夏某某诉称:原、被告通过网络结识恋爱结婚。双方恋爱时间短,了解不够,婚后,被告不顾家庭经济困难,常在外打牌赌博,致夫妻产生矛盾,关系淡漠,感情破裂。2013年6月19日,原告提出离婚诉讼,诉讼中,原告考虑各种因素于2013年7月4日撤回诉讼,现夫妻关系仍不和。请求判决离婚。
被告刘某某辩称:被告并非原告所诉的在外赌博,只是打小牌,被告不愿原告做按摩工作,造成矛盾。原、被告有过协议,谁提出离婚,就付对方5万元,双方已没有感情,不可能生活在一起,现被告要求原告赔偿被告3万元经济损失就同意离婚。
法院查明
经审理查明:2011年9月,原、被告通过网络联系交往相识后恋爱,2012年1月5日,双方在眉山市东坡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,双方均系再婚。婚后原、被告未生育子女。2012年期间,原告在成都从事按摩工作,被告在外务工,被告因对原告从事的工作一直不满,心里不乐意,期间夫妻尚有往来,但关系开始不和。2013年正月十六,被告回到眉山后仍从事按摩工作,原告在外务工,双方就此分居生活至今。在分居生活期间,双方互不信任,并在电话与短信中相互指责,造成夫妻矛盾加深。2013年6月,原告具状诉讼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,在审理过程中,被告要求原告支付3万元同意离婚,否则不同意离婚。原告当庭申请了撤诉,本院准许原告撤回了起诉,之后,双方仍各自生活,互不往来。半年后,原告于2014年1月再次具状诉讼至本院请求离婚。
另查明,原、被告无共同财产,无共同债权、债务。
本案在审理过程中,经本院主持调解,双方未达成协议。
以上事实,有原、被告的当庭陈述,结婚证及2013年7月4日庭审笔录予以证实。
法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、被告通过网络恋爱结婚,且均是再婚,本应理智对待与尊重双方的感情,不该相互猜疑。但原、被告在婚后生活的一年间,不仅没有建立正常的夫妻感情,反而恶语相向,关系不断恶化,致分居生活,且双方均认为夫妻已无感情,不可能再一起生活,因此,本院认定原、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,依法应准予原、被告离婚。对于被告要求原告按夫妻双方的协议,谁提出离婚谁支付3万元的赔偿款协议,因该协议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,于法无据,本院对此不予支持。为调整当事人的婚姻家庭关系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裁判结果
准予原告夏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。